為銷售《民法典》竟盜用他人普法視頻?
來源:北京四中院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2/09/01 15:31:39
在短視頻平臺,我們偶爾能見到一些用戶通過搬運別人的視頻來為自己的商品打廣告,因未經(jīng)他人允許使用視頻而導致侵權,有些用戶甚至還可能“知法犯法”。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一起案件,某書商為銷售《民法典(大字版)》,在其抖音賬號中搬運了另一科普博主關于民法典解讀的視頻來為自己“帶貨”,最終法院依據(jù)《民法典》判決書商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
科普博主韓某在抖音平臺擁有百萬粉絲。2020年,其發(fā)現(xiàn)某公司將自己此前發(fā)布的關于民法典解讀的視頻原封不動地搬運至該公司運營的賬號“XX書屋”,并在視頻下方設置了“《民法典(大字版)》+《法律常識一本全》”的購買鏈接,且某公司還為此條視頻投放了廣告。
點擊上述鏈接即可跳轉進入新頁面“抖音商城”。頁面除涉案圖書名稱外,還標有“¥59”“爆賣7.6萬件”等信息,且店鋪經(jīng)營正常,涉案圖書均可下單。該店鋪的經(jīng)營主體正是抖音賬號“XX書屋”的運營者某公司。
科普博主韓某認為,其在業(yè)界具有較高聲望,自身具有龐大的觀眾基礎及粉絲群體,其肖像也有較高的宣傳價值。某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自己運營的抖音賬號上傳韓某出鏡錄制的民法典解讀視頻,并設置購買鏈接,系利用其肖像和知名度以及涉案視頻宣傳推廣涉案商品,獲利巨大。截至韓某起訴之日,涉案書籍已出售9.8萬余件。某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韓某的肖像權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韓某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10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審理裁判
本案中,某公司在涉案抖音號中使用含有韓某肖像的視頻用于銷售其店鋪的產(chǎn)品,視頻中韓某肖像能夠清晰識別,一般社會公眾能夠將其與韓某的相貌特征相聯(lián)系。故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guī)定,某公司未經(jīng)韓某許可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侵犯了韓某的肖像權,應當承擔停止損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責任。
對于韓某要求某公司登報道歉的請求,法院認為涉案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抖音平臺,故某公司在涉案抖音號中向韓某賠禮道歉即可。
對于韓某要求某公司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韓某具有一定知名度,某公司應對利用韓某影響力銷售涉案商品的侵權行為導致韓某人格權權能中包含經(jīng)濟性利益的損害給予賠償。不過,我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頒布、自2021年1月開始施行,按照圖書市場銷售規(guī)律及消費需求,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相關書籍銷量本身就處于上升趨勢,消費者除通過點擊視頻鏈接購買,還可以通過抖音商城直接購買涉案書籍,因此涉案書籍的銷售量并非均由涉案視頻轉化而來。綜合各種因素,法院最終酌定某公司賠償韓某各項損失50000元。
法官提示
民法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施行以后,社會大眾間迅速掀起了一股學習民法典的熱潮。很多法律博主也通過自媒體用視頻的方式對民法典條款進行通俗的解讀,為廣大平臺用戶提供了豐富而通俗的學習資源。本案的特殊與巧合之處就在于書商恰好通過《民法典》明文規(guī)定的肖像權侵權方式去進行售賣《民法典》書籍的營利活動,最終被法院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判決構成侵權。
在此,法官提示廣大短視頻平臺用戶,短視頻權利人享有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各項權利,用戶自身應不斷提升法律意識、規(guī)則意識和媒介素養(yǎng),在充分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的基礎上再進行創(chuàng)作、經(jīng)營等行為。此外,平臺亦應主動作為治理侵權行為,共同創(chuàng)造短視頻傳播的健康生態(tài)。